[Vietnam Legal Update]《越南〈人工智能法〉实施政令的主要要点》(簡体中文版)
越南《人工智能法》实施政令的主要要点
1. 前言
2026年4月30日,越南政府公布了《关于落实人工智能法实施细则及措施的第142/2026/ND-CP号政令》(以下简称“第142号政令”)。 该政令旨在对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法》(第134/2025/QH15号,以下简称“越南AI法”)作出具体实施规定。第142号政令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是越南AI法颁布后出台的首部实施性法规。
本文将对第142号政令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2. 监管范围
第142号政令在第2条中规定了广泛的适用对象。具体而言,从AI系统的开发者(Developer)、提供者(Provider)、部署者(Deployer),到使用者(User)以及受AI系统影响的人员,所有与AI系统相关的广泛主体均被纳入监管范围(第2条第1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142号政令同样适用于在越南境内开展AI相关活动的外国组织及个人(第2条第2项)。这意味着,在越南市场推广AI产品或服务的外国科技企业及个人,无论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越南境内还是境外,均可能成为监管对象。
不过,“在越南境内从事AI相关活动”这一表述仍存在模糊之处。例如,当越南境外的AI服务提供者直接向越南境内的客户提供AI相关服务,或者在越南境外母公司的运营下,越南境内的子公司引入AI系统时,是否属于第142号政令的适用范围尚不明确。
3. 设立AI统一门户(AI Single-window Portal)及AI系统国家数据库
第142号政令的一大特点在于,引入了由越南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oST)管理运营的国家层面AI治理制度。
具体而言,新设立了以下两项制度:
- AI统一门户:
AI统一门户是一个用于统一处理AI系统相关行政手续及合规义务的平台。其主要功能包括:
・受理AI风险分类结果及合规性评估结果的申报
・AI系统识别码的发放
・受理事故报告及定期报告
・支持AI系统的自动风险分类
・公布合规性评估结果及违规处罚信息等
・受理有关AI监管的咨询和指导申请
・供政府机构对AI使用情况监督
不过,截至本文撰写之时,该门户网站尚未投入运行。因此,建议企业通过官方公告持续确认上线时间,同时完善AI系统识别码及电子认证手续等应对机制。
- 关于AI系统国家数据库:
关于AI系统国家数据库将在科学技术部(MoST)的管理下运营。
4. AI系统风险分类义务
AI系统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及低风险三类(《越南AI法》第9条第1款)。提供者必须在AI系统投入运行前,完成关于该系统应归入上述哪一类别的评估(第142号政令第5条)。
此外,除提供者的分类义务外,部署者也承担一定义务。具体而言,若因引入、变更、集成AI系统,或变更其功能及使用目的,导致产生与最初分类时预想相比的新风险或更高风险,部署者须与提供者合作,对该AI系统进行审查及重新分类。
各项风险的分类标准如下。
- 高风险AI系统:
截至本文撰写之时,尚未公布高风险AI系统的清单。该清单预计将于2026年第三季度公布,因此需密切关注今后的官方公告。
- 中风险AI系统:
根据第142号政令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件的系统,属于中风险AI系统:
① 未被列入高风险AI系统清单
② 因用户无法识别对话对象为AI系统或内容由AI生成,从而可能导致用户产生困惑、受到影响或被操控
不过,关于上述②中“可能导致用户产生困惑、受到影响或被操控”这一要件,其内容广泛且抽象,目前尚未明确具体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结合是否具备模拟功能、是否具备与用户直接对话的功能、是否直接向普通用户提供服务或内容等要素,进行个案具体判断。
此外,第142号政令第9条第3款规定了不属于中风险AI系统的类型。
- 低风险AI系统:
既不属于高风险也不属于中风险的AI系统,被归类为低风险AI系统。
5. 风险分类文件的编制及合规性评估
对于被归类为高风险及中风险的AI系统,提供者必须在该系统投入运行前编制风险分类相关文件(第142号政令第12条)。
此外,对于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有义务在该系统投入运行前实施合规性评估(《越南AI法》第13条)。
此外,若高风险AI系统在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影响最初合规性评估结果的重大变更,提供者必须重新进行合规性评估。
6. 关于AI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
部署者有义务对利用AI系统生成或编辑的音频、图像或视频,标注清晰可辨的标识,以区分AI生成内容与真实内容(第142号政令第18条)。具体而言,在①该内容模仿或冒充真实人物的外貌或声音,以及②该内容再现实际事件的情况下,部署者即负有上述义务。
不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技术性编辑、文本处理、内部使用或用于研究及试验等特定情形,允许豁免标识义务(参见同条第4款)。
7. 关于AI系统的重大事故报告义务
若发生涉及AI系统的重大事故,提供者(若无法联系到提供者,则由部署者)须通过AI统一门户提交初步事故报告(第142号政令第19条)。
报告期限为:①对于紧急且无法控制的事故,须在72小时内;②对于其他重大事故,须在5个工作日内。
8. AI沙盒
第142号政令中,专门设立了关于受控AI系统测试环境(AI沙盒)的独立章节。该章节规定了AI沙盒的基本原则、等级分类、主管当局、参与批准程序,以及参与的要件和必要文件等。
9. 对企业的建议
企业需对当前使用或计划引入的AI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并梳理内部应对措施,包括风险分类、相关文件的编制、确认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完善AI系统相关事故的应对和报告机制。
此外,鉴于AI统一门户的正式运营时间目前尚未确定,需要持续关注越南政府的官方公告,并密切关注AI相关法规的动向。
撰写日期: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