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

1. 关于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共同事业

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共同事业(本事务所)由渥美坂井法律事务所律师法人(第二东京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合伙人为渥美博夫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法人”)与本事务所所属的多位外国法事务律师,根据《外国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外国律师法”)规定,经营外国法共同事业,以及与属于日本民法上合伙(以下简称“合伙组织”)的多位律师(坂井丰律师为代表)一起,经营共同事业,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此外,本律师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各位律师还与Janssen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的Markus Janssen外国法事务律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共同经营外国律师法规定的外国法共同事业。本事务所及其外国法共同事业除了日本律师(包括也注册了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的日本律师)以外,还有以美国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印度、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英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法律为原资格国法的外国法事务律师。以州法为原资格国法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对该国的联邦法也可以提供建议。在本事务所,日本律师与处理各自注册的原资格国法相关法律事务的外国法事务律师合作开展业务。

 

本律师法人还设有英国子公司Atsumi & Sakai Europe Limited (Director:金久直树 日本律师)作为伦敦办公室,设有Atsumi & Sakai New York LLP(代表合伙人:Bonnie L. Dixon外国法事务律师(纽约州法))作为纽约合作办公室,也通过这两个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与日本的A&S福冈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人(合伙人:臼井康博律师)和作为法兰克福办公室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供法务和税务服务的法人Atsumi & Sakai Europa GmbH - Rechtsanwälte und Steuerberater(当地代表:Frank Becker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也有合作关系。

 

*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人不适用基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事务律师规制委员会的规制。

2 .法律问题的建议等

除本事务所另有明确说明以外,本事务所就法律问题出具的任何建议及其他意见,与日本法或本事务所外国法事务律师注册的原资格国法以外的外国法相关时,为本事务所特定的律师作出的判断;与有关原资格国法相关时,为以该法为其注册原资格国法的本事务所所属外国法事务律师作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