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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023年12月8日,金融廳針對電子支付等代理業務進行了一些必要的修訂,並廣泛徵求意見1。這些修訂包括:(1) 將集團企業內的匯款指示傳達和存款帳戶資訊獲取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以及 (2) 要求銀行等機構公開與電子支付等代理業者合作的方針,並明確其開放API的義務。此修訂將於2024年7月8日公布,並於同月9日開始施行2。
本次修訂中的第(1)項關於電子支付等代理業務的適用排除(銀行法施行規則第1條之3的3等),旨在將集團企業內的現金管理系統(CMS)等排除在電子支付等代理業務的範圍之外,這在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對第(2)項新設「促進與電子支付等代理業者的合作與協作措施」的規定(銀行法施行規則第13條之6之12等)進行以下說明。
此外,本次修訂還包含對銀行以外的其他業態(例如,信用金庫等)的修訂,但礙於篇幅,下文將僅討論銀行法施行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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